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的概念: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权限范围的划分。

刑事诉讼的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在审判管辖下面,又分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它们是重合的。

对于公诉案件,这两种管辖的关系,实质上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因而呈现出比较错综复杂的情况。

首先,分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一先一后,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

其次,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或引起审判管辖。

明确管辖的意义:只有明确管辖,才能使案件的处理同各个部门,同各级以及各类法院的具体任务和实际情况相适应,才能充分发挥每个部门、每个单位应有的作用,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保证各类案件都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同时,可以防止诉讼拖延和互相推诿。

第二节 立案管辖

一、立案管辖的概念和划分依据

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

1.犯罪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

2.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

3.同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任务和职责(或诉讼职能)相适应。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就是应当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1.自诉案件,它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就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不予追究的案件。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应当是指: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罪;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罪;以及第270条规定的非法占有代为保管财物罪和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罪。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指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即通常所说的自侦案件或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

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四类:

1.贪污贿赂罪。

2.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

另外,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直接受理。

四、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是指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一、审判管辖的概念

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给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有这样几个特点:

1.既考虑案件的性质,也考虑刑期和社会的影响。

2.绝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而且主要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3.只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则比较概括。

4.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级别管辖的改变和案件的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

三.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指的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划分地区管辖所依据的是以犯罪地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原则。以犯罪地为主划分地区管辖的原因:

1.便于保护和勘验现场,便于搜集和查对核实证据,迅速查明案情,正确地处理案件;

2.便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

3.便于犯罪地附近的群众参加旁听公开审判的情况,便于结合为大家所熟悉的事例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还可以就地平息民愤;

4.便于系统了解和分析研究犯罪地所属地区的犯罪情况,从而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防范和更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犯罪地的狭义解释:是构成某一罪名的犯罪的主要行为的实施地或完成地。不作为的犯罪,其犯罪地就是被告人应该作为的地点。

犯罪地的广义解释:犯罪地还包括犯罪的预备地、结果地,以及这一犯罪案件曾涉及到的其他地区,如盗窃案件的各个销赃地等。

主要犯罪地:一般应该是指数个罪行中的主要罪行的犯罪地。但是同时它也应包括一种罪行的某个主要事实情节的犯罪地,比如犯罪行为的实施地,或者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所在地等。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人的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学习或工作所在地。

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案件,由该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如果在管辖问题上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一)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犯罪的案件,包括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罪及其他各种犯罪案件。

(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