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税务机关依法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税务行政赔偿主要是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税务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损害,对因相对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以及间接损失等,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是我国继行诉法之后又一部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密切联系的重要法律。依照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该行政机关将作为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此,联系税务行政工作实际,结合税收征管法、税务行政复议及行诉法等法律法规,认真研究税务行政中的国家赔偿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第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涵义在法律概念中,赔偿是人们最为熟悉的概念之一。实践中,当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就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赔偿,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可见,赔偿的基本作用就是使受到违法损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恢复和弥补。不过,能够称之为赔偿的“恢复和弥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必须是人的自觉行为。因自然力作用或人无意识行为使受损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不能称之为赔偿。2,这种恢复与弥补,只能由加害人或关系人承担或完成。3,它应该具有经济内容,如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或支付赔偿金等;没有经济内容的其它权利救济手段,如向相对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不能称为赔偿。4,致害行为违法。这是赔偿区别于补偿的一个重要特征。合法行为使人身或财产权受到损害,受害人只能得到适当的补偿,不能享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见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侵权损害所给予的赔偿。除此而外,随着现代社会对“绝对国家主权论”“国王不能为非”等原则的否定,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国家赔偿制度逐步形成,并迅速汇聚成世界性的潮流。什么叫国家赔偿?通俗地说,就是以国家为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严格地讲,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给予的赔偿。由此可见,所谓税务行政赔偿,就是税务机关作为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在其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进行的赔偿。例如:某税务机关违法扣押了纳税人的财产并造成损坏,该税务机关就应当修复并返还财产。税务机关修复和返还财产的行为,就是税务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提高税务执法水平;有利于对管理相对人给予最充分的权利救济,使其受损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与弥补;也有助于防止相对人对税务职务行为的阻挠,为税务工作人员创造一种不受讼争干扰的外部环境,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第二、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按照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以及执行错误等的赔偿,显然,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属于行政赔偿,甚至仅仅局限于行政赔偿中侵犯财产权的赔偿。首先,刑事赔偿和民诉、行诉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的赔偿,属于国家机器中司法序列的赔偿问题;其次,在行政赔偿中,由于法律法规未赋予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如采取拘留、拘禁等强制措施,其行使职权中涉及人身权的“离境清税”,也只是通知海关而非自已直接行使,这样,税务机关行使职权一般不应当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进而成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义务机关。与之相反,为了保障税务机关顺利行使征税权,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相应的罚款、没收财物、扣押、查封、冻结财产等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