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这两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一般企业发生这种情况是由于收款人抬头和金额还不能确定,采购人员外出带一大笔钱又不方便,所以经管理层许可后,出纳会开一张未填这两项的支票给采购以用于外出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