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会监督公安办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活动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1、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来审查公安机关的活动;2、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3、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实施监督;4、对于公安机关执行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嫌疑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的应通知纠正。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