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不予受理。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制造出虚假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出示或者收集证据材料的;3、律师或者委托人以非法手段制作、调查得到的证据;4、执法机关对以非正常手段取得的取证材料进行调查后收集的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高法解释》第61 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新法第54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变化:将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从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拓展到了物证、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