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村委会的干部,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需要。同时,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方式与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