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提交的资料:

1、离、退休证或《省直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男性职工满60周岁,女性职工满55岁的可不提供);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个人账户挂在单位名下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账户挂在集中封存户下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3、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4、提取申请人广州市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办理提取时,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以供核对。针对女性职工满50周岁,以达到职工身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理由申请办理离休、退休提取的情况。如均不能提供《职工离/退休证》或《省直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的,可由职工提供单位的退休证明和本人的保证书,且职工退休销户提取后不能再给予开户缴存。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