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均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存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纳。并将单位和职工本人所缴存的公积金全部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作为职工购房的长期储金。用人单位公积金缴存基数和职工“实际工资”不一致,首先要排除的是,这“实际工资”不是本年度的,如果把本年度工资水平作比较,那肯定和单位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一致。除非是参加工作的第一年,则以职工年度内职工月工资收入为缴存基数。如果排除了“实际工资”不是年度内的,那么只有一种可能,就是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负担,通过降低公积金缴存基数,企业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然相应减少。企业的行为就是属于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核实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当地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予以立案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职能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并对用人单位作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