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由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构成:主体要件上本罪的犯罪主体须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在主观方面须表现为故意,过失不会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须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实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彻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 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