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等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为标准来决定抚养继子女的权利归属。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