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办理时不能通过申请有下列原因:
1、社保不足一年。系统将提示审核不通过原因,申请人可向人社局申请复核。
2、在户籍地有未办结的申请。申请人在原籍申请办理过程中,并且未能办结,这种情形也不能成功申请,除非这一申请在原籍办理完毕之后,才能在京申请办理。
3、申请人填写持证信息与系统不符。申请人填写的证件签发地、护照号码等信息,和系统内的信息不相符,对此系统也会进行提示。
4、国家报备工作人员。这类人员应前往原籍所在地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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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说明
关于单位或者派出所的意见,需要说明的是:
(一)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出境,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上述人员已经离开原单位。但是档案仍在原单位的,应由原单位出具意见。)
(三)14周岁以上(含14周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未满14周岁的,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出具意见,免交单位或者派出所的意见。
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近亲属的,须提交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如派出所或者监护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
(四)上述(一)(二)(三)类人员以外的申请人,档案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可由“中心”出具意见;
档案存放在北京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分别由“中心”和区(县)人事局或者劳动局出具意见。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仅限为中心存档的本系统内部流动人员出具意见。
(五)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上述(一)(二)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
(六)其他人员由北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