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亲属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如果不是普通的人犯,还是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那就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该项制度的规定,是为了规范亲属会见人犯的必要制度。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