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青岛为例,在青岛非法办培训班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学校及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办学的,予以撤销,责令退还所收学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原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的或管理混乱,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滥发学历证书的,责令收回,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缴纳社会力量办学基金款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关于办理培训机构的规定。

《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开办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单位、个人,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章程;

(二)办学可行性报告;

(三)土地、房屋、设备使用证明;

(四)学校及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简历和教师及管理人员名册等;

(五)验资证明;

(六)专业设置一览表、教学计划、教材样本。

单位申请办学的,应当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申请办学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