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60岁独生子女补贴政策:1、接受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夫妇,从领取证明书的月份到独生子女14岁,按照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支付独生子女父母的奖金。收到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后离婚,未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支付。2、街道事务所.乡镇人民政府发行证明书的同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行手续。公司或其他街道事务所、乡镇人民政府发行的,应发行《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行通知书》。3、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和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行通知书,由单位发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居民没有工作单位的,根据本人户籍簿、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行通知书等,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事务所、乡镇人民政府发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居民凭《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人必须如实提供工作单位。街道事务所.乡镇人民政府应正确及时掌握独生子女父母就业变化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本人提供相关证明。4、居民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期间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动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主体应随之变动。根据本人提供的情况,原发行机构和街道事务所、乡镇人民政府发行了《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转移通知书》,现在的职场和户籍所在地从收到转移单的月份开始继续发行。5、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原则上按月支付。经发行公司同意,也可以每半年或一年领取一次。6、对于隐瞒情况.虚假重复收到的,应停止发行,返还重复收到的报酬费。因个人原因领漏的,不再发行。

相关法规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