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当事人向余律师咨询。如果帮朋友(法律上称为委托人)介绍一笔业务或一个客户,朋友承诺一旦和所介绍的客户成交,就支付一定的佣金给中间人。那么中间人该如何保护的自己的利益?如何防范委托人和客户接触后不守信用而拒绝支付佣金?介绍人和委托人之间应该签署怎样的协议?帮别人介绍业务或客户应该签什么合同?这里的介绍人(现实经济活动中也俗称为“中介人”、“中间人”)在法律上称之为“居间人”律师认为,除非委托人和居间人之间已经建立了非常持久深厚的信任关系,为确保不被“跑单”或“跳单”,居间人应该和委托人签署一份明确的《居间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谓的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找和指示其或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所谓为订约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即斡旋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从而促成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成功。由于居间合同涉及的是签约机会和媒介服务,这种事务往往很抽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往往就表现为一个电话通知、表现为三方约在一起“吃饭喝茶”等等极不可控的行为,缺少一般买卖合同中明确的交付实物等特点。因此,居间交易与一般的交易相比,要么就不签署(靠彼此的信任和行规约束,但这种风险很大),要么签署的居间合同一定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否则极易导致居间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余律师帮当事人量身定做过许多不同的《居间合同》,余律师针对居间行为的特点,确保交易时的各种劳动成果能得到有效的固化,所设计的居间合同非常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从法律上能切实保障居间当事人的佣金利益。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