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所需材料

(一) 《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近期照片。

(二)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 本市合法居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合法有效房屋证明复印;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 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经商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由用人单位集体申报办理《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XX单位集体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册》。

扩展资料

办理流程

(一)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个人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或者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二)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材料后,负责对申领材料进行现场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三) 受理申领居住证的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已经出具收件凭证的申领材料送至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申请人凭收件凭证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