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判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和调查人有以下情况之一,1、必须避免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理赔权第三人和无独立理赔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不能以当事人和事务员的双重身份出现,必须避免。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孩子、兄弟姐妹、祖父、祖父、孙子、孙子。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本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可能是法律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关系外的其他关系。例如,与当事人私下交往的同学、朋友、与当事人抱怨的敌人、对方等。这些关系,系可能影响事件的公正审理,就必须避免。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