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5日,G市环保局接到国家环保总局转来的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G市L区某化工购销部长期从外地运入旧废酸液,向珠江水道倾倒。该局领导随即转交G市环境监察支队查办。经过缜密的初查、外调、分析,发现该化工购销部有重大违法嫌疑。为了不打草惊蛇,环境执法人员进行了长时间蹲守监控,终于在9月20日下午4时当场查获该部槽罐车运回7.81吨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废液,经槽罐车暗道再通过厂区内埋设的29条暗槽,直接排7珠江水道,从该车驾驶室中发现了一本记录收运废液的“收据”本。经进一步核查,从该部经营账簿中查获了2005年5月29日至2005年9月10日间,该购销部共接收某公司提供的废酸液234.53吨的原始凭证。公安机关当天扣留违法犯罪嫌疑人两名。经事后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购销部主要经营硝酸钠、硫酸和磷酸等睹存业务,持有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办理任何=手续。经专家组核算,此次万余元。鉴于该部环境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G市环保局主要领导直接指挥了案件查力、工作,迅速调集环保执法人员协助案件查办,并在公安机关介入案件后协助侦查,从而—举破获了这一起罕见的重大环境犯罪案。处理结果一、行政责任追究在开展前期工作后,G市环保局、L区环保局先后对该购销部擅自建设项目并投产,无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处置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并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累计罚款378143.6元,没收违法所得9381.2元。二、刑事责任追究G市环保部门认为,行为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环境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L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购销部未具备处理污水的资质和能力,但被告人何某在担任该购销部经理期间,从某企业运回24车,共234.53吨“含酸废水”,未作处理偷排到珠江水道,严重污染排污口周边河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余元,故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本案是一起情节极其恶劣、危害后果相当严重的跨界非法转移、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件,系华南地区首例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判决的案件。本案社会影响面广、意义深远,案情复杂,在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多个法律空白。环境犯罪不能以罚代刑环境犯罪不能以罚代刑在本案中,环保部门通过初步调查的情况,敏锐地发现了环境犯罪事实,及时地提请公安机关介入。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违法责任的同时。追究了刑事责任,避免了以罚代刑,树立了环保法制的权威。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分别追究,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