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抵押风险有哪些

风险主要分两个方面:

其一是船舶抵押贷款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1)船舶技术关联性极为复杂,存在的风险因素较多;2)船舶的抵押权难以实现;3)不太健全的船舶抵押担保体系;

其二是银行相关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操作风险:1)银行对船舶融资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能力有限;2)航运行业金融专业方面的人才不足;3)因为风险控制和传统操作习惯等因素,我国船舶抵押贷款市场均将目标集中在国企背景的群体和央企;

二、船舶抵押权的特性

船舶抵押权具有以下特性:

1、意定性。船舶抵押人和船舶抵押权人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签订书面船舶抵押合同。

2、登记的重要性。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登记。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海商法》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物上代位性。法律赋予船舶抵押权人以物上代位权,即当被抵押船舶灭失时,对于因船舶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船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4、从属性。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此外,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5、追及性。亦称追及效力,即不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

经船舶登记国依法以符合1993年公约规定的方式设定和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应当得到各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在符合1993年公约规定的情况下,船舶抵押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应当根据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船舶抵押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1)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3)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三、船舶抵押的登记

海商法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国际上存在登记对抗制与登记生效制之分。登记生效主义认为抵押权未经登记就无效,登记对抗主义则认为未经登记的抵押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仍然有效,只是其效力不能对抗第三方。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属于登记对抗主义。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