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后债务具体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企业破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但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一年内查出破产企业有实施无效行为的隐匿财产的,仍可由人民法院追回并补充分配给债权人。

二、《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