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没有异议视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四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