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最高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

第二,征地(耕地)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三种。

第三,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补偿。每个人的安置补偿费按照其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最多不超过15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如果这些补偿不能保证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扩展资料:

征收口粮田其它相关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