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仍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当企业发生补发以往月份工资情形,应以当地法规为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就向大家介绍几个不同地区关于补发工资如何计税的计算规定。

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云南省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13]195号)规定:对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调资等非个人原因而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含津贴、补贴)情况的单位,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二)福建省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1]23号)第二条第4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补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1、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一次性补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按闽地税政二[2000]99号规定执行。

2、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一次性补发工资,应按总局关于一次性奖金收入的计税办法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0]99号)规定:近接一些市局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请示,要求明确关于财政性补发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问题。考虑到这种形式补发的工资属政府行为,经研究,对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允许平均计算,具体办法如下: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包括补发的工资)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广东省

《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管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四字[1997]22号失效)第二条规定:对于一些单位平时给职工只发一部分工资,年终根据职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及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一次性发给职工的收入(包括实物、有价证券),应区别以下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1、年终一次性发给职工的工薪收入仅属于补发职工应得的工资部分,应将其分摊到补发工资所属月份,按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年终一次性发给职工的收入中(包括实物、有价证券)除应补发给职工应得工资以外的部分,一律按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规定(国税发〔1996〕206号通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兵团农牧团场和国营农、林、渔、牧场对于机关工作人员、后勤服务及其他人员采取本条所述情形计发职工报酬的,也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大连市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101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84号)规定:

1、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奖金(含年薪和绩效工资),一律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选择合并计算或者分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合并计算的,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分摊计算的,纳税人应对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按照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所属时期的费用扣除标准,将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分摊后,与原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