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1、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2、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4、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5、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201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捍卫自身权益。

依据《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扩展资料:

常见的霸王条款

快递中的“先签收后验货”、“因节假日造成的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等。

购物中的“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等。

餐饮娱乐片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消毒餐具收费”等。

旅游中的“机票改签费70%,退票费80%”、“本社对行程和报价保留解释权”等。

租房买房中的“卖方因第三方原因导致迟延交房、迟延办证无需承担责任”等。

手机中的“移动电话上的保修贴纸不得撕毁、损坏,否则不予保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