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罚是要根据盗窃的数额决定,数额较少的处拘留罚款,数额较大的则会判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案例:

2016年9月21日下午3点左右,家住附近的包某(化名,女,40岁)去一碗水水木天地永辉超市给其60多岁的父亲买水果,像其他顾客一样,拿了购物篮,选好了父亲要的葡萄和罐头,没有急于离开,而是就在超市内闲逛。

不知不觉中逛到了化妆品柜台,她看到琳琅满目的化妆品,心里痒痒的就想占为己有,但自己根本没有带足够买化妆品的钱,于是就把两瓶化妆品及两袋面膜放进了自己带的挎包内,随后拿了一盒口香糖放进挎包。

当时她认为,如果在收银台被逮到,就把化妆品和口香糖的钱付了,如果没有被逮到,就混过去。之后就到超市最右边收银台结账,以便结完账后快速离开。在把购物篮的葡萄和罐头付了款后,她正暗自窃喜要离开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喊住了。

在万般无奈下,该女子将藏在挎包内的东西拿出来,本来超市想到该女子把未付钱的东西付钱后就算了,但该女子没有钱付费。超市最后报警。

民警调看了超市内的视频监控,与双方陈述吻合,该女子在超市采取趁人不备的方式盗窃的物品,价值362.5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女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