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独生子女残疾死亡补助新规则》的特别援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依法被认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家庭,女性49岁以上后,政府分别给予夫妇每月80元以上或100元以上的援助金,从生产、生活等多方面进行援助。申请人本人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申请,填写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家庭支援对象申报表。如果独生子女有残疾,必须提交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独生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资料的独生子女死亡,必须提交儿童死亡证明书。

相关法规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特别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二)女方年满49周岁;(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省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第七条规定,扶助金标准: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以时间先到为准)。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发放。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发放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