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规定,经济纠纷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条款裁决书,未经法定程序被法院撤销的,不管过了多长时间,都不会失效。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依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却有时间上的规定,即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果超过二年的期间,而被执行人也提出执行期间异议的,则法院将终止执行,可能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仲裁法》
第57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59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