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为技术转化为商品开辟了一个广阔的空间。而专利作为技术商品化的保护神,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威力。专利法对于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促进国际间的科技、经济和贸易交流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令人头疼的专利侵权却普遍存在着,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为了保护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权人的合法权利,保护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有力地打击专利侵权活动。在我国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请求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文试依我国《专利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规,就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起诉权的相关问题谈谈自己的拙见,以期抛砖引玉。发生专利侵权时,哪些人有权提起诉讼呢?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专利权人包括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权合法转让后的受让人,有对专利侵权的起诉权是比较明确的,问题就在于利害关系人如何确定?换句话说,哪些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对专利侵权提起诉讼呢?这一点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和做法。由于现实当中专利实施的普遍方式是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因此本文针对不同的实施许可情况,结合诉权理论,对此内容作一探讨。一、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起诉权我们知道,独占实施许可的实质是被许可人通过与专利权人签订合同,以向专利权人支付比较高昂的专利使用费为代价而获取对该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因而发生专利侵权时,侵权人最直接侵害的是被许可人的这种独占实施权,显然,被许可人可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而对于专利权人来说,由于他的独占实施权已转移给被许可人,因此他受到的侵害并不是实施权,而可能是其他利益(如名誉权等),他起诉的理由是出自专利权的对世权,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都无权为生产经营的目的而实施其专利,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可见,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都有对专利侵权的独立的起诉权,但他们的起诉是基于不同的实体权利关系而进行的,因此法院在受理的时候不应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侵权还可能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被许可人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二是专利权人又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第一种情况,专利权人既可以违约的理由起诉被许可人,也可根据专利的对世权,以违约和侵权的理由将被许可人和其他实施人列为共同被告。第二种情况专利权人的行为属于违约,而第三方的行为则侵犯了被许可人的独占实施权,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专利侵权。当被许可人起诉第三方时,第三方往往会以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作为抗辩,所以被许可人最好是起诉专利权人违约。第三方若是善意的,即不明知专利权人已与被许可人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则第三方没有过错,可不负侵权责任;第三方若是恶意的,即明知专利权人已与被许可人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则第三方应与专利权人一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