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违约责任的内在要求看,违约责任是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一般是可以预见和计算的,但也不排除尚有不能确定的利益损失,包括可能得到的利益损失,这部分不确定的利益损失的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带有惩罚性。

2、从违约责任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违约行为的客观后果往往会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但有些违约行为不一定就有实际的损害后果,特别是预期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会很少,甚至为零,对这种违约行为如果按照补偿性的观点,就可不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妥,既达不到“特殊预防”的目的,更不能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

扩展资料:

违约形态:

1、不能履行

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工作能力,为不能履行。

2、延迟履行

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3、拒绝履行

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