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赔偿责任是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同样的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如果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只要在合同中没有注明为一般保证的,都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在6个月之内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责任自动消失。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