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有:

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各尽其能并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

一是尊重劳动,即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

二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三是尊重创造,坚决破除各种障碍,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四是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即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尊重人民诉求的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体表达他们的权利诉求、民主诉求、公正诉求以及政治诉求。对于这些利益诉求,党充分尊重,并积极整合他们的合理要求,努力凝聚他们当中的有效力量。这有利于形成一种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各得其所的社会。尊重人民诉求必须做好“整合和凝聚”工作。而整合和凝聚的目的是使人们能“各得其所”。其基本特征是,力求保持各种因素、力量以及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平衡,使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得到体现。

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和谐相处的社会。只有使社会成员各得其所,才有可能使社会成员做到和谐相处,各得其所是和谐相处的前提条件,和谐相处是各得其所的结果。

5、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共生共进的社会。“共生共进”应成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落脚点。其基本特征是形成合力,共促发展。我们的发展是追求和谐的发展。和谐,既是目的又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