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受警告处分,影响评职称。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一般说来,在确定给予犯错误党员以警告还是严重警告处分时,一方面要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态度。

严重警告处分的审批程序与警告处分一样,一般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在党内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因为犯了错误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也不影响其担任原来的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被调动工作,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调动,不含有对受严重警告处分党员附加惩处的意思,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教师评职称的条件

1、正高级教师基本要求: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如不具备,须年龄在40周岁以上,具有教师资格证。

2、高级教师基本要求: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如不具备,须年龄在35周岁以上,具有教师资格证。

3、一级教师基本要求: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如不具备,须年龄在27周岁以上,具有教师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