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扩展资料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

1、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2、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3、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