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有债务尚未处理,可以协商处理债务,协商失败则可以提起诉讼。夫妻双方离婚后,在其共同生活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以及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所负担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若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则由双方协议清偿,未能达成共同协议的,将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债务,例如夫妻一方因恶习或从事违法行为而负的债务或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偿还,对于另一方债权人没有索要欠款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