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公告费用不统一。公告费的收取标准主要是看这个案件是属于什么类型的案件,一般在一百元以内,基本民事案件无论行政还是刑事,都需要当事人支付诉讼费。如果经济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救助。
人民法院公告

民事诉讼中,交法院的公告费属于诉讼费用,公告费并应该由原告方预付,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

各项公告费用:

1、公告费,每次交纳十元至五十元,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案件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交纳。

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7、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9、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