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登记规定》于2008年5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分总则、登记、其他规定、法律责任、附则5章65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