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休工资标准:军人退休工资发放按实际情况:一种是因为年老或者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抗日战争时当兵的、解放战争时期当兵的,发放工资分别为,95%的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90%的本人原工资(同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兵的按具体规定发放工资(军龄30年以上、20年至30年、15年至30年、10年至15年、不满10年分别对应,本人原工资的85%、80%、75%、70%、65%)。

法律依据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实施》第二条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一)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