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车载客肇事出租车公司应赔吗?

需要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之规定,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有两种方式:企业经营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基于出租车辆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属于公司,意味着企业经营。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签订的由司机自负交通事故损失的约定,属于转嫁投资风险,明显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禁止性规定。

二、有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已经失去所有人控制,驾驶行为没有得到所有人同意,与所有人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井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批复基于购买人实际控制车辆并独立进行运营的事实,认定出卖方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至此,我国法律体系中首次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

对于出租车肇事的行为,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这时也要区分出租车是属于个体经营还是公司经营,如果是个人经营,那么必须由个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赔偿,但公司的营业和用工行为,那么出租车公司是需要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