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