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第十七类明细是指:未加工和板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和非金属柔性管。

1、1701,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

2、1702,非金属密封减震制品;

3、1703,橡胶、树脂、纤维半成品;

4、1704,软管;

5、1705,保温、隔热、隔音材料;

6、1706,绝缘用材料及其制品;

7、1707,包装、填充用材料(包括橡胶,塑料制品);

8、1708,单一商品。

扩展资料:

商标注册申请时,关于商标明细分类的注意事项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