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意思是除交警规定的抽烟,打手机,疲劳 ,酒后的行为。比如开车时聊天,换衣服,低头捡东西,看车载电视等,都属于妨碍安全行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关于开车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