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为了减小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被错误辨认的风险。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二百五十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扩展资料:

侦查列队辨认中陪衬对象的选择对保障辨认的可靠性至关重要。为了减小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被错误辨认的风险,辨认对象之间应具备必要的相似性;为了确保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准确地识别,辨认对象之间又应具备适度的差异性。

确立以与目击证人描述相似为主,以与犯罪嫌疑人相似为辅的陪衬对象选择标准能够有效地解决上述冲突,实现辨认程序灵敏性与公正性的平衡。

侦查辨认作为一种常规性的侦查措施,同时承担着寻找、发现侦查线索和收集、固定证据两方面的功能。新刑诉法明确将辨认笔录列为证据的一种,凸显了立法者对侦查辨认证据功能的重视。侦查辨认结论的准确性、可靠性是侦查辨认正常发挥侦查功能与证据功能的重要前提。

缺乏准确性、可靠性的侦查辨认结论不仅无法实现查明案情、发现侦查线索和收集、固定证据的目标,而且还会将侦查工作引入歧途,在严重的情况下甚至还会引发冤假错案。

列队辨认作为侦查辨认的一种类型通常运用于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当一起罪案发生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抓获,那么接下来侦查人员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确认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就是真正的作案人,而组织相关人员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正是解决该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

为了确保辨认结果具有可靠性,侦查人员通常会根据混杂辨认规则的要求,将犯罪嫌疑人混杂于与其相似的陪衬对象之中来组织列队辨认。一旦目击证人从辨认对象中识别出犯罪嫌疑人,那么该犯罪嫌疑人将有可能受到刑事指控乃至接受法庭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