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2)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3)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低限标准,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