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就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可以提高办案效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要符合:案件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被告人对用简易程序无异议。如果被告人是聋哑人或者精神病人;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比较严重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否则,简易程序就失去了实际意义。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得或不宜以简易程序审判的情形,即应转换第一审判程序进行审判。第二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三年)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二百一十四条 实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