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是指,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终止,劳动关系的终结,且双方不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权力。合同期满;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已真实死亡或法院已宣布劳动者法律意义上的死亡和失踪;用人单位破产,提前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劳动者在用工期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已退休;订立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这些情况的出现都可以终止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