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可以撤回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撤回要约的时间点:要约需要在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撤回,撤回的对象仅限于尚未生效的要约。要约的撤销与撤回会出现混淆的情况。二者的区别在于,撤销的对象以及撤销的时间不同于撤回的对象和时间。撤销的对象在于已生效但未得到承诺的要约。因此,撤销的时间点应该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前撤销。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