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取得广州市核发的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取得行驶证未满一年;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取得本市相应车型的驾驶证和具有一年以上驾龄。

根据《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十一条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应当具有相应的出租汽车运力指标,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效期内;

(二)取得行驶证未满一年;

(三)符合国家关于使用清洁能源的要求,排气污染物符合本市依法执行的排放标准;

(四)配置具备公共交通电子收费、全球卫星定位、调度管理、电召、语音翻译、车辆防盗、车辆防伪等功能的技术设备;

(五)设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税控计价器;

(六)设置顶灯和防劫装置等设施;

(七)配置消防器材;

(八)设置或者张贴价目表、告示帖、企业名称、监督电话和其他服务标志;

(九)外观颜色和服务标志的样式符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

(二)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和一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从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予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扩展资料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定期对车辆进行消毒;

(三)运营时随车携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等证件;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

(五)按规定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税控计价器,并随车携带检定合格证;

(六)进入运营站点的,按规定上下客和停车候客;

(七)按照政府确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

(八)保持车辆空调设备完好,按照实际需要或者乘客意愿使用车辆空调设备;

(九)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