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下落不明如何离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依该法条的字面意思,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除“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之外,均应亲自出庭参加诉讼。但现实生活中,有相当数量的当事人遇见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家出走,且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一方客观上不可能出庭,也不可能就不能出庭的原因提交书面意见,对此离婚诉讼是否就无法继续下去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其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综上,当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待失踪宣告作出后,再起诉离婚,这时法院会判决离婚;另外,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会以普通程序受理,但不一定会必然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