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2014年5月,科思公司财务总监赵某拿着一张34万余元的发票询问公司董事长林某是否买了一只手表,并称是邵某拿来报销的。林某找邵某核实,她才承认是她买的。赵某称,邵某自2010年9月任董事长助理兼出纳,负责董事长文件收发、财务部现金报收、支付、银行转账等业务,公司的网银也在其手里。自2011年3月到2012年10月,邵某先后拿走现金900余万元,2012年10月到2014年6月,她通过网银转账,将公司账户的钱转入其个人账户7000余万元。2014年7月,科思公司报案。当年8月16日,邵某被抓获。邵某交代,她和董事长走得比较近,有些隐性权利。她模仿林某签字,先后拿了7000余万元,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购买房产和股票等,也给其男友买过一些物品。事发后,她退还了5000余万元。朝阳区检察院指控称,邵某先后侵占公司资金8000余万元。案发前,尚有2738万余元未追回。朝阳法院审理后,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100万元,并继续追缴2738万余元赃款。【法律知识】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犯侵占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