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是没有权利对土地征收的,只有国家才有权利对土地进行征收。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是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使的,由区县及国土局具体进行办理。由此看来,对于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利征收土地这种问题,答案非常简单。只有国家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会授权给当地的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才有权利去征收土地。

根据《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在征收土地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价值、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并且要安排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看来,我们可以了解到,只有国家才有权利对土地进行征收。现实生活中,也只有在国家授权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才能对土地进行征收。而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是具有强制性的。被征收人只能在为自己争取到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配合国家的征收工作。